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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15-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5-122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先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5号),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徐先明发行136,495,388股股份、向淮安明硕投利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7,299,077股股份、向刘璐发行35,968,379股股份、向何若萌发行35,968,37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664,56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最终通过询价确认向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南卓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102,262股、29,826,923股、11,312,217股、10,269,796股、10,189,157股、6,722,721股,合计99,423,076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分别235,731,223股和99,423,07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分别为7.59元和17.68元,其中,用于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股权价值1,789,199,982.57元,募集配套资金1,757,799,983.68元,合计3,546,999,966.25元。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将其他特定投资者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中兵广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南卓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募集配套资金1,757,799,983.68元,坐扣承销费26,500,000.00元后的募集金额1,731,299,983.68元,分别汇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15年12月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5〕48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仅限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本次交易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梁羽周、陈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5-123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接到股东王壮利先生关于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

      2014年12月3日,王壮利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1,012万股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2月3日,购回期限为1年。2015年8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391,424,45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王壮利先生质押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增至3,03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9%)。2015年12月3日,该笔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已到期并购回,上述3,036万股股票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王壮利先生共持有本公司191,198,98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28%。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壮利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45,961,795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6.3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43%。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