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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5-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5-085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历商初字第1358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公司2015年5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事宜做出了民事裁定,驳回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公司2015年5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事宜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15)历商初字第1358号。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采用股份赠与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全额赠与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或者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过程中允许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参与表决。表决通过后,在履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明显维护特别利害关系方利益,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15年5月28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采用股份赠与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全额赠与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或者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无效。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已就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发布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具体情况请参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2015)历商初字第1358号案件同样的事实,已于2015年6月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鲁商初字第48号。(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案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下列公司决议:《关于采用股份赠与补偿方式时重大资产重组参与股东全额赠与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相关事宜或者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因此,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公司决议提起诉请,其诉求应当作为应诉(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案件的抗辩理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历商初字第1358号)。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5-086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历商初字第1141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事宜做出了民事裁定,驳回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事宜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案号:(2015)历商初字第 1141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为明确公司2012年9月重大资产重组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鲁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 ST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该补充协议约定:虽然其作为 ST 泰复的重组方之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但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盈利预测补偿事宜的实际补偿义务方和连带责任方。

      由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业绩承诺未能完成,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需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请诉讼,诉称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关于ST 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不予承认,请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关于ST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关于 ST 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已就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发布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具体情况请参见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是确认之诉但是涉及重大财产的纠纷,合同无论确认有效还是无效,其涉及金额都是4亿余元。本案原告要求确认的《关于ST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是补充协议,与之密切相关的主协议《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诉讼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历商初字第1141号)。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