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109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2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5年11月27日起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其中陆致成先生授权委托黄代放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第一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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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内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股份解锁的有关事宜。具体解锁情况详见《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11)。
因董事毛勇先生、杨剑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对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军工集团”)的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2,000万元对泰豪军工集团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泰豪军工集团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增加至21,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110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5年11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自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锁资格的情况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9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且该等激励对象在2014年度绩效考核中全部合格,同意公司为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2月8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11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68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12月14日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4年10月8日,公司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上报至中国证监会备案,2014年10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3、2014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2日,授予对象10人,授予数量600万股,授予价格为:4.20元/股。
5、2014年12月23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公司副总裁吴斌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于2015年3月3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的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于2015年7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吴斌先生已获授予尚未解锁的共计4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注销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600万股变更至560万股。
7、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第一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决定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本次共解锁限制性股票168万股,该部分股票将于2015年12月14日上市流通。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该等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该等激励对象在2014年度绩效考核中全部合格,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锁定期将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即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第一次解锁期为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根据该规定,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将届满。公司将于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办理第一次解锁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期股份解锁的有关事宜。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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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安排: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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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8万股,占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7%。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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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5年12月14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68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进行股份交易。
另根据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相关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临0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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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解锁系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而进行,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锁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