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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告书
    2015-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5-051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转让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优先股代码:140001

      ●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 本次挂牌总股数:4,850万股

      ●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年12月9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NINGBO CO., LTD.

      成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资本:3,899,794,081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宁波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002142

      优先股股票转让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股票简称:宁行优01

      优先股股票代码:140001

      董事会秘书:杨晨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

      ■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7名,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

      (五)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5年11月17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4号),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认购方缴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人民币4,850,000,000元。

      2015年11月17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3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4,825,75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24,25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1,058,8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824,691,200元。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5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三、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22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4,850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60%,发行对象为7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466992_B03号),截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4,825,75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24,25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1,058,8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824,691,200元。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四、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494号)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5年12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宁行优01

      2、证券代码:140001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4,850万股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次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持有账户数超过200户的转让不予确认。

      五、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推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六、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方达所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