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基金募集情况
■
注:1、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0。
2、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
浙商基金关于系统
暂停服务的公告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公司机房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本次改造升级的具体时间及影响范围如下,请投资者知悉并提前做好安排,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一、 升级维护时间:2015年12月11日21:00至12月14日06:00
二、 影响范围: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zsfund.com)以及网上交易站点(trade.zsfund.com)将暂停所有服务。
其中,网上交易涉及的业务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基金申购、赎回以及基金查询等业务。在上述期间各位投资者将无法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上述业务。当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公司将恢复系统服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请投资者提前做好投资及资金安排。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三、 业务咨询:
投资者可在本次改造升级前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7-9908
公司网址:www.zsfund.com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
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0.01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确定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3) 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邹钧乐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代销机构)。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A类、B类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