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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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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九城网络科技
    无锡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
    公告
    2015-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124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九城网络科技

      无锡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情况

      2015年12月8日,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明珠”)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九城”)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云计算、CDN、家庭终端、电视增值业务、视频资源合作、资源共享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A/H):000063/763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注册资本:412504.9533万人民币

      中兴通讯是全球领先的综合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为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和企业网客户提供创新技术与产品解决方案,让全世界用户享有语音、数据、多媒体、无线宽带等全方位沟通。

      中兴通讯成立于1985年,在香港和深圳两地上市,是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上市公司。中兴通讯拥有通信业界最完整的、端到端的产品线和融合解决方案,通过全系列的无线、有线、业务、终端产品和云计算应用以及专业通信服务,灵活满足全球不同运营商的差异化需求以及快速创新的追求。

      2、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学忠

      住所:无锡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创新园E1-601

      注册资本:1111.11万人民币

      中兴九城是中兴通讯参股公司,致力于数字家庭娱乐运营,正式注册于2013年2月7日。按照“发展、跨越、共创三网融合新格局”的战略,中兴九城致力于发展全球互动电视增值业务产业。目前占有IPTV和广电云电视增值业务的70%的市场份额,计划在未来的两至三年内实现以支持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互动电视三网增值业务为一体的产品与终端,进入全国90%以上的互动电视家庭,打造高质量互动电视娱乐平台,并进入部分国际市场。

      中兴通讯、中兴九城与东方明珠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

      三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同意在云计算、CDN、家庭终端、电视增值业务、视频资源合作、资源共享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三方将围绕各自优势,通过强强联合,充分发挥产品、客户关系和渠道资源,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共同提升品牌价值;鉴于合作项目均是创新性、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方应本着共同发展、公平对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二)合作内容

      1、三方在云计算、大数据、CDN,家庭终端(4K机顶盒、智能网关)领域展开友好合作,共同推进产业的发展。

      2、三方将在智能终端、多媒体终端的视频内容上展开合作,中兴通讯和中兴九城将视东方明珠为视频资源的重要合作伙伴,协助其视频内容的落地。

      3、三方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加强在产品研发、业务开发及应用领域合作,力争在产品、经营模式、新业态上取得创新,引领产业的发展。

      4、东方明珠同意在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中与中兴九城深度合作,积极开拓用户,以扩大市场份额。

      5、东方明珠和中兴通讯双方同意在智能终端领域展开视频业务深度合作,积极开拓用户,实现产业共赢,具体的合作模式,双方通过具体的协议再行约定。

      6、三方同意在产品、市场宣传上加强协同,为对方的公司、产品宣传提供便利。

      7、三方将积极探索在各自渠道、电商平台销售对方产品和服务的可能性。

      8、东方明珠同意利用其目前在媒体和互联网电视等方面的资源,对中兴通讯、中兴九城进行品牌和产品宣传。

      (三)收益模式

      三方将对合作中取得的付费业务收益和广告业务收益,增值业务收益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与结算方式具体合作项目时确定。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有效期届满,如三方有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续展合作期限。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三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就云计算应用、CDN建设、家庭终端、电视增值业务、视频资源合作等事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作为各自所在领域的优势企业,三方拥有良好的商誉和丰富的资源,通过强强联合,可以充分发挥产品、客户关系和渠道资源,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共同提升品牌价值。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将以另行签订的实际合同协议为准。公司将视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

      ●报备文件

      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125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战略合作备忘录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战略合作备忘录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不仅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而且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华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注册资本:3990813.18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信设备,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的设备及维修;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621号文规定办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26号文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持许可证经营)。

      华为是全球范围内领先的通信设备提供商。

      华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情况。

      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签署本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通过资源互补、优势共济、协同运营与利益分享,在以下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双方在IPTV和互联网电视业务(OTT)的集成播控、内容运营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集内容、渠道、终端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解决方案;东方明珠的移动互联网内容与客户端为华为手机等移动终端提供视频服务;双方在政府项目申请、视频编解码、人机交互与用户体验、互联网技术等科研方面通力合作;华为在全媒体云平台等项目中为东方明珠提供云计算、eLTE、网络、存储、服务器及CDN解决方案和服务;东方明珠在视频购物、展会、大型活动及营销宣传与推广等方面为华为提供合作资源;以及在华为的智能电视芯片、智能电视终端上集成东方明珠的内容和服务集成。

      (二)合作范围与内容

      1、双方就东方明珠所拥有的内容集成播控平台、视频内容、以及东方明珠所拥有的内容运营经验,与华为的手机、Pad等移动终端以及其他相关资源进行组合,共同合作移动互联网视频增值业务。具体的合作方式和商务协议,双方另行约定。

      2、互联网电视B2B和B2C技术合作。双方共同推动在互联网电视平台软件与用户服务CDN、智能终端等技术方案和服务领域的深入合作,包括在BOSS系统、CDN解决方案与机顶盒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1)双方合作,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等业务中,东方明珠的集成播控和运营平台,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与华为的互联网电视系统对接开展业务。具体的合作方式和商务协议,双方另行约定。

      (2)华为应根据东方明珠的业务和运营需求,为东方明珠提供领先和优质CDN方案与服务,保障东方明珠的业务和服务稳定地开展。

      (3)双方共同在智能终端领域上合作。

      3、双方密切在政府相关领域项目上的深度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国家重大专项-2013年核高基项目上进一步配合,推动技术创新和项目的落地。

      (2)双方在智能电视操作系统与基础中间件、多屏交互应用,智能电视应用模式等方面展开合作。

      (3)双方在智能电视应用和服务、智能电视终端(含操作系统与基础中间件)、智能电视芯片等方面的国家级项目中展开合作。

      (4)在视频编解码领域内合作,推动视频质量和用户体验的提升。

      4、共同推动在云计算的技术方案和服务领域的深入合作,包括在云服务、存储、服务器等方面与东方明珠进行深度合作:

      (1)双方合作,在东方明珠的IPTV、互联网电视等业务的集成播控和运营中,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采用或租用华为云计算服务开展业务。具体的合作方式和商务协议,双方另行约定。

      (2)华为应根据东方明珠的业务和运营需求,为东方明珠提供领先和优质的云计算解决方案服务,保障东方明珠的业务和服务稳定地开展。

      (3)华为协助东方明珠进行业务调研、方案设计及测试验证等工作,为东方明珠提供面向互联网化的公有云服务的业务规划方案。

      (4)双方共同合作,探索和推动电视应用商店在IPTV、OTT等业务上的实现与应用。

      5、双方就无线传输业务展开深度合作。

      6、双方在游戏业务方面展开深度合作:

      (1)东方明珠充分发挥在游戏发行、聚合、运营方面的优势,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为IPTV/OTT机顶盒、游戏主机、手机等各种类型的终端提供多屏多端的游戏运营服务;

      (2)华为充分发挥在IPTV/OTT、游戏主机、手机等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方面的优势,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与东方明珠游戏运营平台进行对接,共同建设中国家庭游戏大产业生态。具体的合作方式和商务协议,双方另行约定。

      7、双方在购物领域开展合作:

      华为的商品与东方明珠旗下东方购物平台展开合作,在销售价格及方式,市场推广活动等方面,双方后续进一步讨论。

      8、双方就东方明珠在展会、大型活动、广告及宣传方面的优势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明珠为华为提供展会及企业活动场地、企业包厢服务、传统及新媒体整体营销服务等。具体的合作方式和商务协议,双方另行约定。

      (三)合作期限

      本备忘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中较后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 年。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致力于构建包括“内容、渠道与平台、服务”在内的互联网媒体生态系统,为用户提供影视内容、游戏、购物、娱乐旅游等全方位娱乐服务。

      双方本着资源互补、优势共济、协同运营与利益分享的原则,在内容、终端、云计算、无线传输、游戏、购物等多领域展开战略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双方更大的商业价值。该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及战略需要。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需另行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

      ●报备文件

      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