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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15-06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7号)文件核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5名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5,2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541,386.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668,613.21元。

      2015年11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62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止2015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上述账户余额仅为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后的金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1000200012015004452,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986,470,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偿还公司的银行贷款(包括其控制企业的贷款)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专户银行逐份申购转帐支票等付款凭证,转帐支票必须向专户银行提示付款。该监管帐户的资金使用,由公司持付款凭证至专户银行柜台,经专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划付业务(专户银行仅进行形式审核)。公司应为专户银行的审核留出足够的审核时间。原则上,当日需支付的业务必须在16:00前提交专户银行,16:00后提交的业务专户银行次日处理。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宇、张磊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若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采取保全措施,导致专户银行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专户银行不因该等情形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