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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0日证监许可【2015】255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因此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一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但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时该保本期将提前到期。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投资金额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人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7、基金合同:指《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36、触发目标收益日: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第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37、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8、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

      39、过渡期: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1个月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选择的期限和/或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0、过渡期申购: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过渡期申购期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41、到期选择期: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到期选择期内不安排开放申购业务

      42、折算日: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的投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5、投资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金额(即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在当期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的计算

      46、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48、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保本期的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满足《指导意见》中保本保障机制的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选择期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