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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5-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57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战略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5年12月8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九城”)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在云计算、CDN、家庭终端、电视增值业务、视频资源合作、资源共享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学忠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创新园E1-601

      注册资本:1111.11万元人民币

      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持有9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兴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兴九城30.15%股权。中兴九城致力于数字家庭娱乐运营,正式注册于2013年2月7日。按照“发展、跨越、共创三网融合新格局”的战略,中兴九城致力于发展全球互动电视增值业务产业。目前占有IPTV和广电云电视增值业务的70%的市场份额,计划在未来的两至三年内实现以支持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互动电视三网增值业务为一体的产品与终端,进入全国90%以上的互动电视家庭,打造高质量互动电视娱乐平台,并进入部分国际市场。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学忠先生担任中兴九城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三)条,中兴九城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A股):600637

      法定代表人:凌钢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注册资本:262,653.8616万元人民币

      东方明珠是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SMG)统一的产业平台和资本平台,以强大的媒体业务为根基,以互联网电视业务为切入点,全力构筑“内容、平台与渠道、服务”在内的媒体生态系统、商业模式和体制架构,实现受众向用户的转变以及流量变现,打造最具市场价值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互联网媒体集团。

      本公司与东方明珠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本公司需另行与交易对方签署合同。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背景

      三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同意在云计算、CDN、家庭终端、电视增值业务、视频资源合作、资源共享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三方将围绕各自优势,通过强强联合,充分发挥产品、客户关系和渠道资源,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共同提升品牌价值;鉴于合作项目均是创新性、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方应本着共同发展、公平对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二)合作内容

      1、三方在云计算、大数据、CDN,家庭终端(4K机顶盒、智能网关)领域展开友好合作,共同推进产业的发展。

      2、三方将在智能终端、多媒体终端的视频内容上展开合作,本公司和中兴九城将视东方明珠为视频资源的重要合作伙伴,协助其视频内容的落地。

      3、三方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加强在产品研发、业务开发及应用领域合作,力争在产品、经营模式、新业态上取得创新,引领产业的发展。

      4、东方明珠同意在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中与中兴九城深度合作,积极开拓用户,以扩大市场份额。

      5、本公司及东方明珠同意在手机端展开视频业务合作。合作方式分为SDK输出和客户端预装两种。

      6、三方同意在产品、市场宣传上加强协同,为对方的公司、产品宣传提供便利。

      7、三方将积极探索在各自渠道、电商平台销售对方产品和服务的可能性。

      (三)收益模式

      三方将对合作中取得的付费业务收益、广告业务收益、增值业务收益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与结算方式具体合作项目时确定。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有效期届满,如三方有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续展合作期限。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三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就云计算、CDN、家庭终端、电视增值业务、视频资源合作等事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作为各自所在领域的优势企业,三方拥有良好的商誉和丰富的资源,通过强强联合,可以充分发挥产品、客户关系和渠道资源,共同开拓和扩大市场,共同提升品牌价值。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将以另行签订的实际合同协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