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编号:2015-062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75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60元,并于2012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
根据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0,0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志生及其核心家族成员(包括夏志生、鲍逸鸿、夏鼎、夏兰)、控股股东美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夏志生、夏鼎、王培飞、徐建龙、夏新明、柳万敏、马菊萍、颜国平、夏兰、钟传良在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三年,自2015年5月25日限售期满。2015年5月25日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诺:对所持本公司股份11,500万股部分追加限售期半年,即延长锁定期至2015年11月25日,其中已质押的2,000万股不延长锁定期,仍为2015年5月25日。
(4)公司控股股东美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夏志生承诺在2015年年内不减持浙江美大股票。
2、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2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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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公司股东夏鼎持有的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在减持时须严格遵守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承诺;
2、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与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浙江美大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保荐机构对浙江美大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