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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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全栋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董事长李海阳、董事梁文利、连江、朱宝权、安庆衡、伍凌、于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0人,监事于红、李海铭、秦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那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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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为晋商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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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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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 宁、柳思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