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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3版)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和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较好的反映了新能源与新材料行业的股票市场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新材料行业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本基金对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分别赋予40%、40%和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与新材料行业股票,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9月30 日)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三、费用概览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2、在“二、释义”部分,对《基金法》的释义进行了更新;

      3、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住所、办公地址、主要人员情况的相关信息;

      4、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5、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6、在“六、基金的募集”部分,对募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7、在“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8、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对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进行了更新;

      9、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了本基金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的投资组合报告;

      10、增加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11、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关于对账单服务和关于定期定额投资等相关内容;

      12、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相关公告;

      13、在“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办公地址进行了更新。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