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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理财”)签署的相关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15年12月11日起,本公司增加金牛理财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及转换业务。同时,本公司与金牛理财协商一致,决定自该日起,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金牛理财的费率优惠活动。

      一、适用的投资者范围

      通过金牛理财指定平台申购、赎回、定投或转换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者。

      二、适用的基金范围

      ■

      三、优惠活动内容

      自2015年12月11日起,投资者通过金牛理财指定平台申购(含定投、转换转入)上述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4折优惠,但最低优惠至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或为固定费率的,不享受优惠,按原费率执行。各基金原申购费率请详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金牛理财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优惠活动。

      四、重要提示:

      1、定投业务的申请方式、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申购费率、交易确认、变更与解约等均应遵循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以及金牛理财的相关业务规定。

      2、各基金遵循的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上述相关业务的办理规则及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请以金牛理财的规定、公告或通知为准。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10-59336512

      网站:www.jnlc.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科技”)签署的相关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15年12月11日起,本公司增加和讯科技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及转换业务。同时,本公司与和讯科技协商一致,决定自该日起,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讯科技的费率优惠活动。

      一、适用的投资者范围

      通过和讯科技指定平台申购、赎回、定投或转换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者。

      二、适用的基金范围

      ■

      注:上述19只指数基金目前仅支持办理相互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暂未开通其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三、优惠活动内容

      自2015年12月11日起,投资者通过和讯科技指定平台申购(含定投、转换转入业务)本公司在其平台上线的基金产品时,申购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折扣费率以和讯科技的规定为准。各基金原申购费率请详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和讯科技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优惠活动。

      费率优惠期限以和讯科技官方网站所示公告或通知为准。

      四、重要提示:

      1、定投业务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应与和讯科技就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无级差。

      2、各基金遵循的转换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上述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时间、方式以及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请以和讯科技的规定、公告或通知为准。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站:www.hexun.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根据《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五年期届满转型而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5年12月1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托管业务。

      申购及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进行场外申购的,通过代销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

      注:原添利A、添利B转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添利A、添利B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转托管确认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本基金不收取定投费用。

      5.2 适用销售机构

      ■■

      6. 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将自2015年12月15日开通办理本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4206,场内简称:天弘添利)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自2015年12月15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本基金份额托管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规则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农商行、厦门银行、交通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浙商银行、平安银行。

      (2)代销券商:中泰证券、渤海证券、海通证券、平安证券、光大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银国际、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长江证券、申万宏源、安信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天相投资顾问、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西南证券、华福证券、国信证券、华宝证券、国元证券、西藏同信、爱建证券、方正证券、中信证券、东莞证券、民生证券、中信(山东)、中邮证券、湘财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广发证券、浙商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大同证券、中金公司、德邦证券、东吴证券、中信期货。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杭州数米、深圳众禄、上海好买、天天基金、展恒理财、和讯科技、诺亚正行、嘉实财富、盈米财富、恒天明泽、钱景财富、唐鼎耀华、浙江同花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均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 风险提示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转型前原有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9.2 其他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办理其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及转托管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定投业务的申请方式、扣款金额、扣款日期应遵循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