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14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71号文)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对象共发行254,442,60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9.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17,204,757.00元,扣除发行费用59,312,251.65元,募集资金净额2,357,892,505.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110017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鉴于公司由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实施“收购荆门德威格林美钨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49%股权”和“收购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0.1%的股权”,荆门格林美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荆门格林美(以下统称“甲方”)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乙方”)分别与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荆门格林美已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7565101040016878,截止2015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161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荆门格林美支付收购荆门德威格林美钨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荆门格林美已在中国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67768821998,截止2015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787501.88元。该专户仅用于荆门格林美支付收购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与各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兴业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各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运、杨超可以随时到各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各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 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银行,同时向甲方、各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各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甲方与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14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政府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美”)收到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赣财建指[2015]197号),江西格林美承担的“废荧光灯管和荧光粉综合利用项目”获得江西省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建设1000万元政府资助。目前,江西格林美已经收到首批资助资金300万元。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递延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该财政资助将对公司2015年盈利产生正面影响。公司将结合经营情况持续跟进、测算对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