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的补充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4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
第二次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12月11日出资人组会议进行第二次表决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与2015年12月10日第一次表决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方案为同一方案。
●如果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人民法院又不予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将直接进行清算、解散。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披露了《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7),由于2015年12月10日进行的出资人组会议第一次表决未能通过《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出资人组会议于2015年12月11日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第二次表决,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作修订
出资人组会议在2015年12月11日进行第二次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与2015年12月10日第一次表决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方案为同一方案,内容完全一致,未作任何修订。
二、《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作修订的原因
经与联合体投资人和主要债权人沟通和协商,目前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是联合体投资人、债权人所能接受的底线,《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难以做出修订或调整。
三、风险提示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资人组会议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人民法院又不予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将直接进入清算、解散程序,公司将被解散注销,公司股票将不会再经过暂停上市程序而直接被注销。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0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存在破产清算风险的第三次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出资人组于2015年12月11日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第二次表决,如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人民法院又不予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司将直接进行清算、解散。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同意,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开。经审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人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6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将与出资人进行协商,并由出资人组于2015年12月11日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第二次表决。
如《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人民法院又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将直接进入清算、解散程序,公司将被解散注销,公司股票将不会再经过暂停上市程序而直接被注销。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
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出资人组再次表决未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新亿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会议未表决通过《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2015年12月11日,新亿股份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提交出资人组会议进行再次表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10人,代表股份113,224,2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77,685,000股的29.98%。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7人,代表股份7,544,2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73人,代表股份105,679,9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98%。
二、会议表决情况
因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迪”)既是公司股东,亦是《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拟受让资本公积转增的相应股份,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万源稀金和上海源迪与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存在关联关系,在此次出资人组审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已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经过表决,表决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0,028,5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5%;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73,195,71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没有达到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经过再次表决,出资人组会议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方案》。
三、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表决组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新亿股份破产。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