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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2015-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24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17日分别发布《关于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核查情况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投资”)涉及两个案件,主要情况为:

      诉讼一:2012年1月15日和2月16日,被告广众投资与案外人天津市宏远钛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钛铁”)先后签订了GZTZ-2012-Ti-0115号和GZTZ-2012-Ti-0216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宏远钛铁依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至2月27日支付广众投资共计3000万元货物定金。但广众投资未能如期如数供货。2013年1月15日和1月16日,原告与广众投资分别签订GZXYL-2013-Ti-0115号和GZXYL-2013-Ti-0115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众投资向原告供钛矿砂各100000吨,原告需分别支付定金1000万元和1262.741624万元。2013年1月22日,宏远钛铁向广众投资出具一份委托书,明确由于公司业务内部调整,现公司对外采购钛矿均由“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负责,委托广众投资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预付款共计22,627,416.24元转为原告,即将GZTZ-2012-Ti-0115号和GZTZ-2012-Ti-0216号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结余预付款转为GZXYL-2013-Ti-0115号和GZXYL-2013-Ti-0115号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定金,GZTZ-2012-Ti-0115号和GZTZ-2012-Ti-0216号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终止执行。

      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广众投资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广众投资未履行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所约定的发货义务,若至2014年3月底广众投资仍未发货,则双方解除合同,广众投资除双倍退还定金外,还需按退还金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2年(730天)利息给原告作为资金占用补偿。1月17日,被告练卫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广众投资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广众投资违约后应承担的22,627,416.24元定金的双倍返还义务、逾期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4年10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再次签订《协议书》,明确《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广众投资相关义务,练卫飞对广众投资的全部义务仍按《保证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广众投资一直未能履行供货义务,练卫飞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对广众投资及练卫飞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一的一审判决,即【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GZXYL-2013-Ti-0115号和GZXYL-2013-Ti-0116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定金共计45,254,832.48元。

      (3)被告练卫飞对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6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674元。由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负担。

      诉讼二:2014年4月9日,原告支付被告广众投资货款1425.9995万元。2014年7月18日广众投资返还原告425.9995万元,尚欠1000万元转为借款,同时原告与广众投资、练卫飞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广众投资在2014年8月20日前归还该笔款项,并由练卫飞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广众投资一直未归还该笔款项,练卫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对广众投资及练卫飞本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5年7月上旬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二的一审判决即【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底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二的终审判决即【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

      (2)被告练卫飞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练卫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5640元,由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练卫飞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4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共同负担。

      鉴于上述两个诉讼案件主要因公司矿产品贸易业务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根据上述二案的起诉情况,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一方面积极应诉,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和解。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虽然上述诉讼案件法院已判决我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共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但经过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的努力,近日公司已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广众投资对上述二个诉讼案件一共应向原告方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宇隆”)支付的债务总额为32,627,416.24元,双方确认在广众投资支付上述款项后,天津鑫宇隆分别就上述二个案件向广众投资出具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之结案证明,并向法院提交二审撤诉及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

      2015年12月11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天津鑫宇隆指定账户汇付了全部款项32,627,416.24元,清偿了上述诉讼案件的全部债务。天津鑫宇隆配合出具结案证明、向法院递交二审撤诉及解除查封冻结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已与原告方就上述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清偿了上述诉讼案件全部债务,未因该诉讼案件遭受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