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0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5年12月1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乙方2: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乙方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一、甲方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900278818,截至2015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300,002,673.87元;
甲方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0145952960,截至2015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1,851,808,991.96元;
甲方已在乙方3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1369956316,截至2015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2,176,138,000元;
上述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包括杭州传化公路港项目、泉州传化公路港项目、衢州传化公路港项目、南充传化公路港项目、重庆沙坪坝传化公路港项目、长沙传化公路港项目、淮安传化公路港项目、青岛传化公路港项目)、O2O物流网络平台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