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10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10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4200428,发证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有效期三年)。
公司此前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次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将连续三年(2015年-2017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情况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10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魏捷女士和独立董事金兆秀先生、周含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魏捷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关务中心总监一职。金兆秀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周含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金兆秀先生和周含军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上述董事的辞职报告将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尽快选举新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谨向魏捷女士、金兆秀先生、周含军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和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11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10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及全资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4日,公司及赤壁宇顺收到咸宁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赤壁政府将公司及赤壁宇顺起诉至咸宁中院。原告赤壁政府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接到公司解除投资协议书通知,至此,《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而原告已代为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8,703.70万元,并面临施工方的起诉及索赔。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及赤壁宇顺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7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约1,0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请参见2015年6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10日,公司及赤壁宇顺收到咸宁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咸宁中院对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如下:
1、宇顺电子及赤壁宇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赤壁政府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603万元,并承担从原告赤壁政府垫付每一笔资金之次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5年8月26日前利息合计10,705,220元,2015年8月26日后利息计算方式同前面一致)。
2、案件受理费526,985元由宇顺电子及赤壁宇顺共同承担。
三、后续应对措施
1、针对咸宁中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2、关于公司与赤壁政府的相关纠纷,公司已于2015年9月8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赤壁政府赔偿损失103,740,00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截至目前,该项案件正在等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审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暂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将于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11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于2015年12月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连速先生的通知,其已与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书》。魏连速先生拟将其持有的6,526,472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3.49%)转让给中植融云,并将剩余的19,579,418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10.4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植融云行使。相关权益变动后,中植融云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将达到13.97%,成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的最大股东,解直锟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105)。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针对市场关注的上述控股权转让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冻结魏连速股份的目前进展及影响。
魏连速先生于2015年11月27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37-2号)及《保全结果通知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37-2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866,6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6%)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上述股份被冻结的原因系魏连速先生因参股某公司与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九鼎”)产生股权回购纠纷而引致连带担保责任(以人民币2,683.14万元为限),无锡九鼎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无锡九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司法冻结魏连速持有的866,648股股份。随后,魏连速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提供等额的现金做置换,并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37-3号),法院裁定解除前述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37-2号裁定中对魏连速所持有的866,648股公司股份的冻结,并于201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司法冻结登记手续。本次解除司法冻结后,魏连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情况。上述股份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15年12月8日,魏连速与中植融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书》,魏连速将其持有的6,526,472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3.49%)转让给中植融云,并将剩余的19,579,418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10.48%)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植融云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植融云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将达到13.97%,成为上市公司拥有单一表决权的最大股东,解直锟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9日,公司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文件。无锡九鼎申请冻结魏连速股份事项未对魏连速与中植融云上述交易实施产生影响。
二、关于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受让部分股权及委托投票权方式取得公司控股权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在本次交易中,魏连速将其持有的6,526,472股宇顺电子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9%)协议转让给魏连速100%持股的企业(正在注册),再将该企业的100%股权转让给中植融云。交易完成后,中植融云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526,4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9%,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10.48%的股份的表决权,即中植融云在公司中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13.97%,为第一大股东。因此,中植融云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外,中植融云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同时,中植融云亦承诺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综上,中植融云拟通过受让部分股权及委托投票权方式取得公司控股权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魏连速所持公司5,241,090股股份目前处于限售状态,锁定期限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2日,上述股份投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是否违反魏连速所做的承诺。
控股股东魏连速自宇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对于股份转让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有:
根据公司2009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控股股东魏连速先生及魏捷、王忠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法定要求外,本公司控股股东魏连速先生及魏捷、王忠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根据公司2013年12月《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魏连速承诺其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即魏连速所持上市公司5,241,090股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
依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分红权、表决权、处分权、经营监督权等权利,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之一,股东可以依法自己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行使,因此,委托表决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次交易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股份表决权委托之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已超过三十六个月;此外,魏连速先生持有公司26,105,890股股份,本次交易中魏连速先生转让的股份为6,526,472股,并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未转让锁定期至2017年11月12日之5,241,090股股份。因此,股份投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未违反魏连速所做的上述承诺。
综上,委托表决权行为并不构成承诺中所提到的转让,因此,魏连速先生将所持公司5,241,090股股份投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的行为不违反其曾作出的承诺。
四、关于魏连速拟将其持有的6,526,472股股份转让是否违反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15﹞18号规定: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三条规定,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因此协议转让不属于二级市场交易过户。
魏连速将其持有的6,526,472股宇顺电子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9%)协议转让给魏连速100%持股的企业(正在注册),再将该企业的100%股权转让给中植融云的行为分别属于协议转让及间接转让,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综上,魏连速拟将其持有的6,526,472股股份转让未违反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聘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股东表决权委托相关法律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