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96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举证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无实质影响。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94号)。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予以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绿色”)因合同纠纷分别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已予受理。上述案件定于2015年12月29日开庭。
二、起诉方的诉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解除与对方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由本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起诉事由概述
本公司于2015年年初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事宜,为此本公司于2015年2月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九名认购对象中的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就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总金额、认购方式、认购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等事宜作出约定,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有权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次交易、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有关议案、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获其他所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本公司还于2015年11月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就《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总金额作出调整。上述协议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先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公告。
由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作为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资格不适格,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非关联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决定解除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公司董事会已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拟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公司对本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解除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不再将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纳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范围的主要原因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发生了多次变化,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规定。
本公司及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审核人员进行了沟通,本公司认为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认购资格不适格,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并解除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是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取得成功,以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认为,公司之所以解除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其责任完全在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因此,该诉讼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产生实质影响。
五、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七、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影响。
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无实质性影响,但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的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诉讼,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