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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已向法院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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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已向法院申请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2015-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已向法院申请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表决组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新亿股份破产。

      2015年12月11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再次表决,经表决,出资人组会议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披露的2015—151号《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表决组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1日向重整案件受理法院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申请批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本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塔城中院裁定批准的,塔城中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新亿股份破产。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