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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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聚利A赎回开放期为2015年12月3日和2015年12月4日,即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4日。聚利B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同时将对聚利A和聚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A和聚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二个阶段。其中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12月7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的申购赎回,聚利B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11日。
聚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由于聚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聚利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因此将开放聚利A 的过渡期申购,聚利A申购开放期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8日。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即2015年12月21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3.申购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聚利A 的每一个过渡期申购日,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并自下一工作日起,停止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则本基金提前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4申购的金额限制
(1)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A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聚利A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期内办理聚利A 份额申购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份额的数量限制。
5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过渡期的聚利 A 份额的申购期内进行聚利A 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申购期内提供7×24小时申购服务。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联系人:张磊
6.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聚利A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过渡期开放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 有关聚利A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