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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
六、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拟向战略与财务管控型集团转变,增强对财务公司的管控能力,推动产融一体,提升财务公司投融资能力,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计本次交易将给本公司2015年业绩带来正面影响。
(二)本次关联交易完成以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三)公司没有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况。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5年12月11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转让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胡问鸣、孙波、邵开文、钱建平、陈民俊、姜仁锋、杜刚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由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并以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以及弃权票0票获得通过。
2、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拟向战略与财务管控型集团转变,增强对财务公司的管控能力,推动产融一体,提升财务公司投融资能力,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经核查,本次中国重工子公司转让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可行性分析,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切实可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中国重工子公司转让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涉及的子公司转让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符合中国重工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综上,海通证券作为中国重工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三)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产权交易合同
(六)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2015-04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29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29日
至2015年12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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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分别于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26日、2015年12月1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4、6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2、3、6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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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本次登记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即:拟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可以选择在现场登记日于指定地点持股东登记回执(格式附后)及登记文件进行会议登记,或采用信函、传真方式向公司提交参会回执和登记文件进行登记:
(1)现场登记
现场登记时间:2015年12月23日8:30-11:30,13:30-16:30 接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201会议室
(2)传真登记
采用传真方式进行会议登记的拟与会股东请于2015年12月23日16:30之前将股东登记回执(格式附后)及登记文件传真至:010-88010234。
(3)信函登记
采用信函登记方式的拟与会股东请于2015年12月23日16:30之前(以邮戳为准)将股东登记回执(格式附后)及登记文件邮寄到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97
2、登记文件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3)参会人员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出示股东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传真方式登记参会的人员需将(1)、(2)中所述文件交工作人员一份。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马凯
3、联系电话:010-88508596
传 真:010-88010234 邮 编:100097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报备文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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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股 东 大 会 参 会 回 执
截至2015年12月22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我公司(个人)持有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拟参加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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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