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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证券代码:002094 公告编号:2015-084

      债券简称:12金王债 债券代码:112141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1日支付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7.50元/张(含税)。

      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2月18日,凡在2015年12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根据《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金王债。

      3、债券代码:11214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0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7.5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在“12金王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维持票面利率7.5%不变,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维持不变。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14 年跟踪评级报,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0、起息日:2012年12月19日。

      11、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7.5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12月21日。

      3、付息日:2015年12月21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2月19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债券登记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24-25楼

      联系人:杜心强、齐书彬

      电话:0532-85779728

      传真:0532-85718686

      邮政编码:266201

      2、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2202室

      联系人:谢娟、陈波帆

      电话:020-20287558、50155120

      传真:021-51055082

      邮政编码:2012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