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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考”仍未过关 *ST新亿申请法院强裁
    2015-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屹 ○编辑 邱江

      

      *ST新亿出资人组12月11日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再次进行表决,赞成率较第一次表决时略有提高,但反对率仍近65%,致使公司上述议案未能获得通过,*ST新亿由此被逼上了最后一条路。公司12月13日晚间宣布,公司已于11日向重整案件受理法院即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12月10日,*ST新亿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虽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参会的27家债权人的一致赞成,但由股东主宰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赞成率却不到三成,反对率超过了7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将与出资人进行协商,并于11日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再次进行表决。

      在二次表决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达1410人,代表股份约1.13亿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9.9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7人,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73人,持股数占比27.98%。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万源稀金和股东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既是公司股东,亦是重整投资联合体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其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从表决结果看,表决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002.85万股,占比35.35%;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7319.57万股,占比64.65%。

      对于这个结果,*ST新亿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表决组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新亿股份破产。

      记者查阅《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若符合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等几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即俗称的“强制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庆资深律师马赟表示,在破产重整案中,当债权人意见与出资人不符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尊重和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的意愿则放在第二位。因此,即便股东没有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那么在法院裁定后,《重整计划(草案)》也将付诸实施。

      因此,虽然出资人组会议没有通过相关议案,但法院出于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批准*ST新亿《重整计划(草案)》没有太大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