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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5-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3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披露的行为:2015年度公司存在多笔与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往来,期间,资金往来余额最高为2.63亿。截止2015年12月9日,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公司偿还全部资金并支付利息1010.7万元。

      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你公司报告2015年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披露的行为,经我局初步核实,你公司2015年与关联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期间,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最高达到2.63亿,截止2015年12月9日,上述资金已全部收回并向你公司支付利息资金1010.7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重大事项披露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和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同时,将整改措施报告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水平,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