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1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0日—1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织里南路2号梦圆大酒店会议室。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陆勋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863,5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3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352,0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5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511,492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82%。
(四)中小投资者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740,88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4.18%。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941,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3%;
反对29,92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818,73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
反对29,922,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