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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5-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14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3日-2015年12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15:00-2015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9日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陈宏哲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主持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2,0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12,0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吴悦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00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00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盛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00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