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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事项的公告
    2015-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2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就与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船务”)的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5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庭所在地:上海

      公司提起仲裁的时间:2015年11月24日

      仲裁受理时间:2015年12月10日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解除公司与华海船务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

      2、请求裁定华海船务立即向公司支付37,613,612.90元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应计算至实际交付船舶之日止,含税)及逾期利息13,947,924.77元(依合同约定已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裁定华海船务向公司返还“舜华”轮出租船舶;

      4、请求裁定华海船务向公司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请求裁定华海船务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代理人:车扬、张秋子

      代理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3号D座4层 被申请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 三、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14日,公司与华海船务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舜华”轮出租给华海船务使用,租赁期限5年,租金为1650万/年。对延迟支付租金,公司有权收取月息3%的利息。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公司有权收回船舶,且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干预,亦不影响公司对华海船务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2013年12月14日,公司与华海船务在扬州港对“舜华”轮进行了实船交接,并签署了《船舶交接证明书》。2014年6月3日,公司与华海船务办理了船舶证书(正本)的交接签收手续。

      截至提请仲裁之日,华海船务共欠公司租金37,613,612.90元及逾期利息13,947,924.77元。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事项尚在仲裁进程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仲裁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2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 年12月19 日召开的2014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法院申请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议案》。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2015年7月3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明德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终止明德重工重整程序并宣告明德重工破产。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就对明德重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结果及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公司享有的抵押物价值对应的债权部分确定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抵押物价值未能覆盖的债权部分确定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请求法院将公司支付的在建船舶造船款及进口设备款认定为未决债权,与公司的债权审定金额予以区分。2015年11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86)。

      二、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明德重工管理人的通知,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债权申报的方式进行相应救济,而无须提起异议之诉。因此,公司根据《破产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向明德重工管理人申请调整申报如下:

      1、将公司享有的抵押物价值对应的债权部分调整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2、剩余抵押物价值未能覆盖的债权部分调整为无财产担保债权;

      3、申请将公司支付的在建船舶造船款及进口设备款认定为未决债权,与公司的债权审定金额予以区分。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