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15-039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通知时间:2015年12月1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5日;
地点:上海;
方式:通讯表决方式。
(四)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
(五)主持:陈闪董事长;
列席(书面邮件方式):
监事:顾觉新、边庆华、刘应勇
董事会秘书:袁志坚
高级管理人员:孙云芳、陈海明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签订清退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9967万元(贰亿玖仟玖佰陆拾柒万元)作为上海市辽源西路209号地块62.29亩腾地搬迁补偿费用。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包括签署协议、腾地清退、收取补偿费用等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 票 弃权:0票
该地块为公司前身上海自行车厂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1993年改制上市时使用权折为国家股整体进入公司并连续使用至今,2001年,公司因未能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贷款及利息16473.2万元,经协商并经公司第十二次(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物抵贷,该地块由杨浦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收购储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地块上厂房账面价值为0元,本次补偿费用收入将用于搬迁及安置,涉及安置人数约600多人,在搬迁安置全面完成之前尚无法预估所产生的收益。
2、关于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议案:同意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作为其收购杨浦区32街坊(土地权证记载面积736平方米,合1.104亩)及本公司厂房腾空、设备搬迁、资产损失、人员安置等全部收购补偿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包括签署协议、腾地清退、收取费用等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地块上厂房设备账面价值为0元,该项目补偿将产生净收益582万元。
3、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拟出资2亿元参与发起设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待定),占10%股份。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协助办理包括签署协议等筹办报批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2016年1月6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次),审议:1、关于调整高空风能电站投资的议案;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高空风能发电项目海安公司的议案;3、关于签订清退补偿协议的议案;4、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会议筹备工作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报备文件
1、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15-040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待定)。
●投资金额:2亿元(贰亿元整)。
●特别风险提示:该公司设立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发起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20亿元,具体数额以有关主管机关实际核定的数额为准。
(二)本项目已经本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以现金方式出资。经营范围为: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投资协议尚未签署,将现金出资2亿元参与发起设立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占其10%股份。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对外投资目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参与发起设立该公司是为了促进公司股东价值利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经营业务水平。该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设立需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8 900915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中路B股 公告编号:2015-041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
(第三十四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第三十四次)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月6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1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6日
至2016年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1号议案已于2015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以董事会临时公告方式进行披露,2号议案已于2015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以董事会临时公告方式进行披露,3-5号议案参见2015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以董事会等临时公告方式进行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方便广大股东登记参加本公司股东大会,在册股东或股东授权人可将股东帐户、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于2016年1月1日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向本公司登记参加股东大会,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曹雪
2、会议联系:电话 (021)50596906 传真 (021)68458517
联系地址:上海市花木路832号
邮政编码:201204
3、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上海市《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 请各位股东谅解。
5、会议交通:龙芦专线(龙阳路地铁站—芦潮港)、张南线(张江—南汇)、南新专线(上海火车站—南汇)至五星村站、地铁16号线至野生动物园站下换乘公交张南线至五星村站。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15-042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土地清退补偿事宜洽商完成的
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披露了《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商土地清退补偿事宜的股票停牌公告》,因本公司正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洽商原沿用厂房土地清退补偿事宜,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600818、900915)自2015年12月14日开市起停牌。
目前,公司已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洽商完成原沿用厂房土地清退补偿事宜(详见编号:临2015-039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600818、900915)将于2015年12月16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15-043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通知时间:2015年12月1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5日;
地点:上海;
方式:通讯表决方式。
(四)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
(五)主持:陈闪董事长;
列席(书面邮件方式):
监事:顾觉新、边庆华、刘应勇
董事会秘书:袁志坚
高级管理人员:孙云芳、陈海明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签订清退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9967万元(贰亿玖仟玖佰陆拾柒万元)作为上海市辽源西路209号地块62.29亩腾地搬迁补偿费用。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包括签署协议、腾地清退、收取补偿费用等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 票 弃权:0票
该地块为公司前身上海自行车厂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1993年改制上市时使用权折为国家股整体进入公司并连续使用至今,2001年,公司因未能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贷款及利息16473.2万元,经协商并经公司第十二次(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物抵贷,该地块由杨浦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收购储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地块上厂房账面价值为0元,本次补偿费用收入将用于搬迁及安置,公司已经为此支付3.04亿元,尚余安置人数约600多人,在搬迁安置全面完成之前尚无法预估所产生的收益。
2、关于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议案:同意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作为其收购杨浦区32街坊(土地权证记载面积736平方米,合1.104亩)及本公司厂房腾空、设备搬迁、资产损失、人员安置等全部收购补偿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包括签署协议、腾地清退、收取费用等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地块上厂房设备账面价值为0元,该项目补偿将产生净收益582万元。
3、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拟出资2亿元参与发起设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待定),占10%股份。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协助办理包括签署协议等筹办报批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2016年1月6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次),审议:1、关于调整高空风能电站投资的议案;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高空风能发电项目海安公司的议案;3、关于签订清退补偿协议的议案;4、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会议筹备工作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报备文件
1、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