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广告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重新启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重新启动提示公告
  •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  
    2015年12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B3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2版:信息披露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重新启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重新启动提示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5-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5-091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8日开始支付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3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24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28日

      4、摘牌日: 2015年12月28日

      5、“09东华债”原票面年利率为8.5%。2012年12月14日,经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议案》,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09年东华债”的票面利率,从年票面利率8.5%提高至9.5%。即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的年票面利率为9.5%。详见2012年12月7日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调09东华债票面利率的公告》(临2012-040号)。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东华债(123002);

      3、债券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为有担保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3亿元;

      4、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9.5%;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以东华实业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

      7、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09年12月28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的12月2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本次兑付方案如下: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即每10张“09东华债”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2、本次兑息方案如下: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9.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9东华债”派发利息人民币9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85.5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3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24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28日

      (四)摘牌日:2015年12月28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东华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联系人:徐广晋

      联系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87393888 020-87379702

      传真:020-87371634

      邮政编码:5106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电 话:021-68761616

      传 真:021-68767880

      联 系 人:张国勋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