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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2015-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号编号:2015-11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公司股东魏连速先生的通知,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暨再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6日,魏连速先生分别将原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票合计2,540,000股(其中:高管锁定股2,040,00股,无限售流通股500,000股,质押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详见公告编号:2015-050)及原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股票合计6,000,000股(其中:高管锁定股4,83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1,170,000股,质押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详见公告编号:2015-004)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7%。

      二、办理股份质押情况

      2015年12月16日,魏连速先生根据此前与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质押合同》,将上述股份中的8,074,728股股份质押给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本次办理质押的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32%。

      截至本公告日,魏连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105,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7%,其中质押的公司股份数为19,579,41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的75.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8%。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号编号:2015-11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出具《不滥用股东权利的

      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向公司及魏连速先生出具的《不滥用股东权利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中植融云(及中植融云控制的公司;以下合称“中植融云”)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中植融云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三、中植融云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魏连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