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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5-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129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5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G”)、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一、战略合作备忘录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均瑶集团简介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实业投资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航空运输、商业零售和金融服务为三大主营业务,涉及教育服务、信息科技、投资等领域,致力于为社会创造价值,建国际化现代服务业百年老店。

      均瑶集团与东方明珠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SMG、均瑶集团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宗旨与原则

      1、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各方可充分利用对方资源,相互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2、着眼长远,稳定合作。各方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合作,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与操作平台,保持合作的长期稳定。

      3、诚信合规,保守秘密。各方均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各自章程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在合作中应诚实守信,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二)合作领域

      在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三方主要在商品零售业务、移动业务、整合营销业务等领域展开合作。

      (三)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为期三年,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前三十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本协议可延期。本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签约三方本着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等原则,在跨境电商、移动电商、O2O体验购物、移动互联网电视业务、整合营销等领域展开战略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快视频购物业务互联网化转型及流量变现商业模式的打造,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媒体生态圈建设,实现各方更大的商业价值。该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及战略需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7日

      ●报备文件: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