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特别报道
  • 4:特别报道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书评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
    会决议公告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
    进展情况的公告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短期融资券(第六期)发行结果的公告
  •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2015年12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B3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2版:信息披露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
    会决议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
    进展情况的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短期融资券(第六期)发行结果的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5-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应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费率调整的申请,经协商一致,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配合诺亚正行对旗下基金在诺亚正行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费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费率调整

    1、费率调整内容

    自2015年12月17日起,投资者通过诺亚正行申(认)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认)购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折扣费率以诺亚正行活动为准。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调整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诺亚正行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遵循以上费率调整内容。

    2、费率调整期限

    以诺亚正行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次费率调整仅适用于本公司在诺亚正行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

    2、本次费率调整仅适用于本公司在诺亚正行申(认)购业务的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本次费率调整解释权归诺亚正行所有,有关费率调整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诺亚正行的有关公告。

    4、费率调整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诺亚正行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机构名称网址客服热线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www.noah-fund.com400-821-539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www.icbccs.com.cn400-811-9999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7日

    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00171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2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2015年12月17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12月17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5年12月17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5年12月17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5年12月17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工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A工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171600199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M<100万1.5%0%
    100万≤M<300万1.0%
    300万≤M<500万0.8%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天1.5%Y<30天0.5%
    7天≤Y<30天0.75%30天≤Y<90天0.25%
    30天≤Y<1年0.5%Y≥90天0%
    1年≤Y<2年0.3%
    Y≥2年0%

    注:1、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2、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截止公告日管理人旗下的LOF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ETF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货币基金及短期理财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2、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申购、赎回本基金。

    7.1.2 场外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7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的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我司决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乐视网”(股票代码:300104)按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自其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免长途费)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业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农业银行自2015年12月17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代码基金名称
    000251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5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763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831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7日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八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沪深300指数
    基金主代码481009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3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5年12月10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3169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514,007,064.7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308,404,238.82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3.00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第八次分红,2015年第三次分红

    注: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60%;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本次收益分配为本基金成立以来第八次分红,2015年度第三次分红。以截至2015年12月10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分红方案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3.00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12月21日
    除息日2015年12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2月22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5年12月21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5年12月23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12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15年12月22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12月23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5年12月18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7、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