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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5-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8日至 2015 年 12月 14 日,会议计票日为 2015 年12月15 日,会议审议了《关于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计票,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2,666,606.2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15 年11 月 2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5222676.87份)的 64.3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有关规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22,666,606.2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12月1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5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5 年12 月15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更新了《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6、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2月 17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15)沪东证经字第19770号

      申请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委托代理人:王刚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亢嘉捷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一时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杨敏的监督下,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王珏、李世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2,666,606.22份,占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权益登记日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5,222,676.87份的64.3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2,666,606.2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