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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2015-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5-07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投资金额合计:14,254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与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北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资管计划),西藏华烁作为资产委托人出资14,254万元认购资管计划B类份额,B类份额不设预期收益,在合同终止日,足额分配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收益、投资本金和相关税费后向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配剩余收益。资管计划的预计到期日分别为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6日、2017年2月27日。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西藏华烁

      公司名称: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SOHO国际项目B幢2单元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燕飞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上海北信

      公司名称: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10号楼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等。

      (三)浙商银行

      公司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

      负责人:冯剑松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及担保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运行。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资金主要用于受让转让方对三甲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实现预期收益。

      认购金额分别为:8510万元、4620万元、1124万元。

      预计到期日分别为: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6日、2017年2月27日。

      预期收益: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设预期收益,在合同终止日,足额分配A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收益、投资本金和相关税费后向B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配剩余收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不承诺或保证委托人的基本收益,也不承诺保证委托人本金的安全,资产管理人遵循本合同约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处置等,委托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基本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管理层指派相关部门专人负责本次资管计划收益与风险的分析、评估;同时,将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密切联系与沟通,跟踪本次投资的产品的最新动态,如若判断或发现存在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本次资管计划的风险。公司管理层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实施、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理财产品风险。

      2、要求资产管理人上海北信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等制度,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3、要求资产托管人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和独立;不得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西藏华烁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五、对上市公司影响

      西藏华烁本次认购资管计划可为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投资收益,是公司围绕医疗供应链金融业务探索的新投资方式。西藏华烁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本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促进公司在医疗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5-07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558万元,截至公告日前,本公司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为60,354.37万元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与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北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信瑞丰资产瑞信00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资管计划),西藏华烁作为资产委托人出资14,254万元认购资管计划B类份额,上海北信为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人,浙商银行资管计划为资产托管人。为保证该资管计划项下A类资产委托人预期投资收益,上海北信与西藏华烁签署《差额补足协议》,要求西藏华烁按照《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为A类资产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等提供担保,合计数额不超过人民币65,558万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为保证西藏华烁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公司拟向上海北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

      公司名称: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SOHO国际项目B幢2单元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燕飞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5年9月30日,西藏华烁未经审计总资产311,955.26万元,净资产3,729. 40万元,总负债308,225.86万元,净利润-1,270.6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5,558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上述需提供担保的公司有关资信情况进行了查证。董事会认为,西藏华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且上述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803,634.78万元,占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8.65%。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14,634.78万元,占本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3.6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