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广告
  • 4:特别报道
  • 5:特别报道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科技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期间暂停及办理折算业务
    完毕后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暨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协议和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  
    2015年12月18日   按日期查找
    B7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71版:信息披露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期间暂停及办理折算业务
    完毕后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期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暨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协议和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协议和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5-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58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协议和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协议所列投资项目在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中能否被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如因国家(地区)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由于协议涉及投资业务所属年度为2016年至2018年,因此对公司2015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大力推广单晶价值,提高单晶产能和市场份额,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叶光伏”或“乙方”)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甲方”)于2015年12月16日在西安签署了项目入区协议和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其中,项目入区协议主要为乙方投资建设年产500MW单晶光伏电池和3GW组件生产基地项目的整体框架协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为投资上述3GW组件项目下的首期投资协议。

      上述协议所列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根据具体投资金额履行公司内部相应的审议程序和备案、环评等前置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甲方作为国家级开发区,具有承接该项目的基础条件和服务经验;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为该项目所在地,基础条件优越,符合乙方投资建厂标准。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入区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500MW单晶光伏电池和3GW组件生产基地。

      (2)总投资额:约25亿元。

      (3)建设内容:建设500MW高效单晶光伏电池生产线和3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生产线,同步建设乐叶光伏研发及办公配套项目。

      (4)建设周期:三年,分两期建设,计划于2018年底建成并投产。

      2、双方责任

      甲方在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为乙方项目提供工业用地,协助乙方推进项目并给予必要支持;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约定的投资进度进行项目建设。

      3、违约责任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生效条件

      经甲乙双方内部机构审批同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500M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

      (2)总投资额:约5亿元。

      (3)建设内容:500MW高效单晶硅光伏组件全自动生产线。

      (4)建设周期:一年。

      2、双方责任

      甲方在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为乙方项目提供工业用地,协助乙方推进项目并给予必要支持;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约定的投资进度进行项目建设。

      3、生效条件

      经甲乙双方内部机构审批同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高效单晶组件和电池的产能,从而促进相关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提升未来经营业绩。协议涉及的投资项目对公司2015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上述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和实际实施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如下风险:

      (一)项目实施尚需根据具体投资金额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议程序;

      (二)协议所列投资项目在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中能否被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如因国家(地区)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鉴于本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和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59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销售合同,约4亿元。

      ●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签署之日起生效。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伏”或“买方”)经平等协商,双方于2015年12月17日签署单晶太阳能光伏组件销售合同。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名称:单晶硅光伏组件;

      2、数量及金额:100MW,约4亿元。

      二、联合光伏情况

      1、名称: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常州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404-5室

      3、法定代表人:曾祥义

      4、注册资本:400,000万港元

      5、成立日期:2012年06月12日

      6、经营范围:

      (1)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①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③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④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3)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4)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5)承接外国公司和其母公司之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6)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7、股东情况:联合光伏属于New Light Technology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8、公司与联合光伏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关系;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公司对联合光伏的其他应收款为6,245,538.33元,预收账款为42,984,000元。

      9、经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联合光伏的资产总额为93,738.02万元,负债总额为41,586.31万元,净资产为52,151.71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3,940.17万元,净利润为-47.98万元。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数量及金额:100MW,约4亿元。

      2、结算方式:买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比例分别向卖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3、违约责任:如卖方在交货、验收、质量保障、质保期等方面未能完全、充分履行约定的义务,需支付约定的费用、损失赔偿款或违约金;如在没有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基于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

      4、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合同生效:经双方签字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订有利于高效单晶的市场推广,提高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