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3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海”)等的两个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6日,法院受理了该两个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二: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锦”)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斌
被告三: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重工”)
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黄瑞福
被告四:高存浩,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11号B幢3301室,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二)关于270万元增值税税款损失争议事项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南京华海赔偿公司因其未开具销售船舶增值税发票而给公司造成的增值税税款损失270万元;
(2)请求判令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和高存浩对南京华海应赔偿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0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南京华海购买“华锦隆”轮,合同价款3,568.5万元(含17%增值税),由公司分三期向南京华海支付。其中,第三期船款在船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开具“华锦隆”轮船价全额增值税发票和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后7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和高存浩分别出具《担保书》,自愿不可撤销地对上述《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南京华海对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其后,公司向南京华海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购船款共计约3,320万元。
2014年1月13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买卖船舶交接协议书》,确认双方已于同日完成“华锦隆”轮的交接。
截至目前,南京华海一直未向公司开具销售“华锦隆”轮的增值税发票,从而造成公司税款损失518.5万元。该笔款项扣除公司尚未支付的购船款248.5万元,公司共计损失270万元。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229.55万元增值税税款损失争议事项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南京华海赔偿公司因其未开具销售船舶增值税发票而给公司造成的增值税税款损失229.55万元;
(2)请求判令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和高存浩对南京华海应赔偿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7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南京华海购买“华锦新”轮,合同价款 6201万元(含17%增值税),由公司分三期向南京华海支付。其中,第三期船款在船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开具“华锦新”轮船价全额增值税发票和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后7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南京华锦、华海重工和高存浩分别出具《担保书》,自愿不可撤销地对上述《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南京华海对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其后,公司告总计向南京华海支付5,529.55万元船款。
2014年4月18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买卖船舶交接协议书》,确认双方已于同日完成“华锦新”轮的交接。
截至目前,南京华海一直未向公司开具销售“华锦新”轮的增值税发票,从而造成公司税款损失901万元。该笔款项扣除公司尚未支付的购船款671.45万元,公司共计损失229.55万元。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两个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六、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1654号、(2015)武海法商字第1656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3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海”)等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6日,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二: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恒顺达”)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高升
被告三:高存浩,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11号B幢3301室
被告四:杨华云,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11号B幢3301室,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南京华海立即返还公司欠款6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4.85万元(按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1.5倍计算至2015年10月14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合计704.5万元。
2、请求判令南京恒顺达、高存浩、杨华云对南京华海欠付公司的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7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南京华海购买“新旗舰”轮、“华锦新”轮、“华锦隆”轮3艘船,3艘船舶的售价总计 3,500万元。合同约定公司在取得南京恒顺达及高存浩夫妇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3,000万元的预付款支付到南京华海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500万元船款在双方签订交接协议书后支付,交船期限为2013年7月10日。
2013年4月7日,南京恒顺达、高存浩和杨华云分别出具了《担保书》,自愿不可撤销地对上述《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南京华海对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南京华海支付了3,000万元购船预付款。
2013年11月11日,公司与南京华海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2013年4月7日签订的合同不再履行,公司已支付的3,000万元购船预付款中的2,400万元直接作为双方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项下公司应向南京华海支付“华锦隆”轮的第一期购船款,多余的600万元由南京华海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返还给公司。但截至目前,南京华海仍未返还公司600万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六、备查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1655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32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研讨危机处置方案、努力解决危机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截至目前,仍存在诸多因素导致该方案尚无法最终确定。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将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上述危机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03)。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3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扬州鑫英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鑫英”)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扬州舜天顺高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顺高”)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舜天顺高立即支付货款总计人民币136,728元。其后,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283)。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舜天顺高与扬州鑫英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前向扬州鑫英分两期支付欠款136,728元。其后,扬州鑫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鑫英撤回起诉。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