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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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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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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兼任宁波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4、基金经理

    张芊,女,中国籍,金融学硕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及交易员、国际业务部研究员、机构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2011年7月调入固定收益部任投资人员,2011年8月5起任广发聚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3月13日起任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5日起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21日起任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17日起任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吴俊文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信证券总股本为人民币11,016,908,400.00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30%)。在证券公司分类评审中,中信证券连续七年获得目前中国证券行业最高级别A类AA级。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6家,分别为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1家, 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中信证券秉承创新和专业化的经营理念,在各项业务领域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产品、估值核算、业务结算、监督稽核、综合等服务。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士,2000年6月至2014年6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7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三) 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四) 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六)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七) 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八) 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7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4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 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中直销中心均接受A类、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网上交易系统只接受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1.0%
    50万元≤M<100万元0.8%
    100万元≤M<300万元0.6%
    300万元≤M<500万元0.4%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中直销中心均接受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网上交易系统只接受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100万元1.0%
    100万元≤M<300万元0.8%
    3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份额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费率
    1天≤N<7天1.5%
    7天≤N<30天0.75%
    30天≤N<180天0.5%
    180天≤N<365天0.1%
    365天≤N<730天0.05%
    N≥730天0%
    C类份额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费率
    1天≤N<30天0.5%
    30天≤N<365天0.1%
    365天≤N<730天0.05%
     N≥730天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4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B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