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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0 证券简称:华仪电气 公告编号:2015-099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18,430,64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1.4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道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张建新先生、独立董事韦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传晕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34,426,54499.9900.001,6000.01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31,186,85390.5800.003,241,2919.42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15,189,35398.5100.003,241,2911.49

    4、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15,189,35398.5100.003,241,2911.49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34,426,54499.9900.001,6000.01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31,186,85390.5800.003,241,2919.42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31,186,85390.5800.003,241,2919.42
    4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31,186,85390.5800.003,241,2919.42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第1-4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股票的发行对象且为参加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借款支持,为关联股东,其对第1、2项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184,00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2%)不计入第1、2项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冲、王晏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