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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义投资、芮嘉投资、纯优投资、乾灏
    投资债权审查情况的说明
    2015-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义投资、芮嘉投资、纯优投资、乾灏

    投资债权审查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权申报情况

    2015年12月4日,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道”)设立的四家合伙企业: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上海芮嘉投资中心、上海纯优投资中心和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富义投资、芮嘉投资、纯优投资、乾灏投资”,合称“四合伙企业”)向新亿股份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申报本金申报利息申报违约金申报合计
    富义投资19,982.003,602.863,996.4027,581.26
    亁灏投资29,020.005,248.405,804.0040,072.40
    纯优投资11,465.001,748.652,293.0015,506.65
    芮嘉投资14,165.001,966.482,833.0018,964.48
    合计74,632.0012,566.3914,926.40102,124.79

    二、债权形成过程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新亿股份”)为了完成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事宜,于2013年1月7日,与四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优道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上海优道设立了富义投资、芮嘉投资、纯优投资、乾灏投资等四家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向社会公众发行私募产品,为新亿股份募集资金。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01020,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和上海优道提供的私募资金汇入新亿股份控制账户的汇款凭证,四家合伙企业汇入新亿股份资金情况如下:

    (1)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12月24日,乾灏投资分批次汇入新亿股份开立于民生银行上海市中支行的“0219012830001708”账号、江苏银行上海分行的“18200188000177869”账号共计人民币:290,200,000.00元;

    (2)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3月13日,富义投资分批次汇入新亿股份开立于渤海银行上海分行的“2000668279000170”账号共计人民币:199,820,000.00元;

    (3)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7月15日,纯优投资分批次汇入新亿股份开立于农业银行青浦赵巷支行的“03779700040089515”账号共计人民币:114,650,000.00元;

    (4)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8日,芮嘉投资分批次汇入新亿股份开立于农业银行青浦赵巷支行的“110401040090133”账号共计人民币:141,650,000.00元。

    后因新亿股份定向增发投资项目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截至新亿股份破产重整受理日(2015年11月7日),新亿股份尚未向四合伙企业归还上述募集资金,由此形成四合伙企业对新亿股份的债权,合计本金金额7.46亿元。另外,管理人也和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会计师以及经办与优道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沟通,没有证据证明有资金从新亿股份回流给四合伙企业,也没有证据证明新亿股份对向四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了兑付,因此,上述债权属实。

    三、利息和违约金

    1、利息计算

    根据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新亿股份于2013年1月10日签署的《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四合伙企业募集资金作为认购新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保证金;并约定,如果因新亿股份原因导致非公开发行未能成功的,则新亿股份应该按照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经管理人审核,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约5%,具体根据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列示如下:

    A、乾灏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52,484,006.92元;

    B、富义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6,028,623.83元;

    C、纯优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7,486,510.00元;

    D、芮嘉投资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9,664,782.50元。

    以上四合伙企业资金占用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25,663,923.25元。

    2、违约金计算

    根据上述《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新亿股份应当以认购保证金(即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经管理人核算,新亿股份应当支付违约金金额如下:

    A、应支付乾灏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8,040,000.00元;

    B、应支付富义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964,000.00元;

    C、应支付纯优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2,930,000.00元;

    D、应支付芮嘉投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330,000.00元。

    以上应支付四投资中心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9,264,000.00元。

    四、债权审查确认结果

    综上,四合伙企业对新亿股份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四合伙企业对新亿股份的债权本金为746,320,000.00元,利息为125,663,923.25元,违约金为149,264,000.00元,债权合计1,021,247,923.25元。

    五、债权收购/豁免及预计清偿情况

    根据公司公布的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购部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并豁免公司债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5))、《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收购和预计清偿情况如下:

    富义投资和乾灏投资分别将274,363,719.08元和400,724,006.92元的债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

    《重整计划》获准生效后,万源稀金将对从富义投资收购的274,363,719.08元的债权和从乾灏投资收购的400,724,006.92元的债权进行放弃,豁免公司的相应负债。

    在万源稀金对合伙企业的部分债权进行收购和豁免后,四家合伙企业剩余的债权金额总计346,160,197.25元。

    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65.73%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四家合伙企业预计请清偿金额共计227,565,713.67元,具体的每家合伙企业的收购、豁免以及预计清偿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序号债权人名称确认金额收购/豁免金额豁免后余额清偿率预计清偿金额
    1富义275,812,623.83274,363,719.081,448,904.7565.73%952,509.98
    2亁灏400,724,006.92400,724,006.920.0065.73%0.00
    3纯优155,066,510.000.00155,066,510.0065.73%101,940,723.67
    4芮嘉189,644,782.500.00189,644,782.5065.73%124,672,480.02
    合计1,021,247,923.25675,087,726.00346,160,197.2565.73%227,565,713.67

    六、资金追索情况

    根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的显示,四家合伙企业募集进入新亿股份的部分资金被原公司董事长周剑云等自然人利用职务之便不法使用,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新疆塔城市公安局报案,对周剑云等自然人不法使用的公司资金进行追索。另外公司得知,上海司法机关已对部分被周剑云等自然人不法使用的资金以及所形成的资产进行了冻结和查封,资产价值正在评估当中,公司将积极向相关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 “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债权审核确认的依据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审查债权是管理人的职权,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监督。

    新亿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新亿股份重整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的公告,同时,管理人协同塔城中院向已知的135家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文件。债权申报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债权申报期开始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以下原则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1、申报债权必须有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凡申报证据不足的,管理人不予确认。

    2、因新亿股份对外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担保债权,按照《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

    3、如果申报的债权属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暂时无法确认,待诉讼、仲裁终结后依照生效的判决或仲裁结果予以确认。

    4、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的,其利息计算期限计至重整受理日即2015年11月7日。

    管理人在审查、确认债权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所确认债权与公司账面负债存在差异的问题

    (一)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此次进入重整程序的是新亿股份本部,而不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因此在本次重整中,管理人仅审核确认新亿股份本部的负债,不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的负债。根据公司2015年三季报显示,公司本部负债总额为1,472,056,940.96元,与公司本部2015年三季报负债金额相比,重整计划(草案)确认的债权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管理人对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与公司账面存在差异

    (1)对于新亿股份未执行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民事调解书等,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计算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公司出具2015年三季报时,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对于账面负债未计算当年的应计利息,该种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了截至2015年11月7日相应的负债利息。

    (3)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管理人严格按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

    2、管理人对担保债权金额的确认与公司账面存在差异

    如担保债权有生效的裁判文书支持,则依照相关裁判文书的内容计算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如担保债权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则管理人审查担保债权时,要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年报)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则担保合同因未经股东大会授权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账面无记载负债进行了审查和确认

    虽然公司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账面无记载,但在2015年11月7日债权申报开始后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相关的债权证明材料,管理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权进行了审查,对其中经审查合法有效的债权进行了确认。

    (二)重整计划(草案)确认的债权超出公司账面负债的具体明细及说明

    1、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担保债权确认与公司账面存在差异的具体明细

    (单位:元)

    序号名称账面金额确认或预留金额差额确认或预留情况差额原因
    1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84,000,000.00400,724,006.92137,247,923.25法院裁定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2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75,812,623.83
    3上海芮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89,644,782.50
    4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5,066,510.00
    5王涛196,856,688.71111,341,137.00-85,515,551.71法院裁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承担二分之一责任
    6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50,310,811.8565,284,678.8114,973,866.96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7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29,174,000.0043,216,217.2414,042,217.24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8深圳金粤科技有限公司30,600,000.0033,759,875.003,159,875.00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9,943,077.7628,469,538.508,526,460.74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10上海成章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5,000,000.0027,635,116.0012,635,116.00待确认,按申报金额预留未审查完毕,按申报金额预留
    11仁怀市茅台镇桂花煤矿20,000,000.0020,480,182.24480,182.24管理人确认(待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12邢爱军12,319,439.5917,038,657.944,719,218.35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13重庆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998,041.4414,482,452.734,484,411.29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14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348,449.724,570,447.16-778,002.56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15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350,000.004,465,317.50115,317.50待确认,按申报金额预留未审查完毕,按申报金额预留
    16重庆瑞阳洁具有限公司2,903,901.174,222,611.091,318,709.92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17上海圣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51,355.203,270,660.801,319,305.60待确认,按申报金额预留未审查完毕,按申报金额预留
    18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00,000.002,887,601.00387,601.00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19江苏帝普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136,528.412,416,785.11280,256.70法院裁定确认债务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
    20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70,000.00100,000.0030,000.00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以债权申报的证据材料为准
    合计1,287,462,293.851,404,889,201.37117,426,907.52  

    2.确认或预留的账面无记载负债的具体明细

    (1)账面无记载负债的具体明细

    (单位:元)

    序号名称确认或预留金额确认或预留情况确认或预留的主要依据
    1许长奎353,336,490.58法院裁定确认(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等
    2陈晓东202,230,000.00法院裁定确认  《借款合同》((2010)借字第103号)、银行进账单等
    3宗雷鸣111,341,137.00法院裁定确认 《借款合同》((2010)借字第101号)、《不可撤销保证书》、借据、银行进账单等
    4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54,223,411.70法院裁定确认(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等
    5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79,645,972.91法院裁定确认(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等
    6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106,175.84 待确认,按申报金额预留《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2014年湘潭担保第160号(保)字01号)等
    7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2,227,856.18管理人确认(待法院裁定确认)《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专项委托代理合同》等
    8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1,400,000.00待确认,按申报金额预留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法律服务之补充协议》等
    9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1,367,000.00法院裁定确认 《认刊合同书》(201204057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合同书》(201301949号等)等
    10上海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247,400.00管理人确认(待法院裁定确认)《委托书》等
    11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1,000,000.00管理人确认(待法院裁定确认)(2015扬仲调字194号)《调解书》、(2015扬仲调字195号)《调解书》
    合计813,125,444.21  

    (2)确认或预留的账面无记载负债的情况说明

    A、由担保事项产生的账面无记载负债:主要有债权人许长奎、宗雷鸣的连带责任担保,均发生于2010年度,时任管理层对该两笔对外担保均未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在新亿股份破产重整的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根据(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内容确认该笔担保债权的金额为3.53亿元;债权人宗雷鸣申报的债权未进入司法程序,故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二分之一责任的规定,确认了1.11亿元。由于公司原管理层未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程序,且在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公司股份和现管理层接管公司时有关责任人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此现公司管理层在接管公司后对上述两笔债务并不知情,故无法在2015年三季报中进行反映。

    B、前期会计核算差错而未入账的账面无记载负债: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收到债权人陈晓东的债权申报材料,材料显示债权人陈晓东曾于2010年借款1亿元给公司。经公司对该笔债务进行核查发现,公司确于2010年6月收到陈晓东委托支付的1亿元借款资金,但账务记载体现为往来款项,并在资金使用时直接冲减了该笔往来款项,造成往来余额为零。故在历年财务报告中均无该笔负债体现。现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申报对该笔债务予以确认,公司也会在2015年财务报告中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C、以前年度已经披露,但2014年年报未计入的账面无记载负债: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0年向上述两家公司借款,逾期未偿还,目前上述两笔债权已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支持。公司已于2014年7月对上述借款及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但在2014年审计报告中会计师对该两笔债务未予以反映,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在本次债权申报期内予以确认。公司管理层由于未取得新的进展材料,故延续了2014年审计报告的核算口径,未在2015年三季报中予以反映。

    D、未到期的担保责任产生的账面无记载负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系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在本次申报中也对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管理人的认定为“待确认,按申报金额预留还款资金”。由于保证责任尚未实际发生,公司管理层未对该笔或有负债进行账面反映。

    E、前期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费形成的账面无记载负债:在债权申报期内,出现5家在现公司管理层接管公司之前为公司提供过中介服务的机构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均为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2015年度上述中介机构均未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付款要求,公司对5笔负债不知晓,故未进行账务核算。其中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虽于2015年8月向塔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但管理层本着谨慎性原则,对该笔债务未在2015年三季报予以体现。

    (三)关于负债(包括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问题

    如前述,经公司现任管理层对债权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债权申报期间出现的账面无记载负债均为公司原管理层管理公司期间产生的负债,公司现管理层于2015年5月接管公司,在2015年11月7日债权申报开始前,对上述账面无记载负债情况并不知情,亦无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于公司延续2014年审计报告核算口径造成的负债未入账及前期会计核算差错的问题,公司将在2015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更正。该种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自万源稀金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公司选聘了新一届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全面更换了管理层,新的公司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过上述调整以及破产重整程序对债务的清偿,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将得以全面消除。

    三、关于在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前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的事实基础及依据

    在债权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前,管理人披露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显示,控股股东万源稀金拟豁免公司11亿元债务,同时在投资联合体支付的14.47亿元价款中,有8亿元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前述拟豁免债务和拟清偿债务金额合计达19亿元,已经超出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三季报显示的负债总额14.71亿元和14.82元。管理人在债权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前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的事实基础及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理人在债权金额尚未确定时公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是因为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时间紧迫,如果 2015年全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数,新亿股份将被暂停上市,要避免这种局面。重整计划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且执行完毕,因此需要尽快公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

    2.本次重整以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投资人,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组成的投资联合体是唯一的参选人,新亿股份管理人以投资人提交的参选文件为基础制定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

    3.在遴选投资人期间,管理人正在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根据债权申报、审查情况以及管理人了解到的新亿股份涉诉情况,管理人初步判断新亿股份的债务金额将在20亿元以上,投资人在准备参选文件时也就新亿股份的债务情况与管理人进行了沟通,管理人向投资人客观地介绍了债务情况。但因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尚未结束,申报的债权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因此无法对公布《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时的债权进行确认,也无法对公司的债务情况进行公告。

    4.管理人在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草案)》时也考虑到,即便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实际债务规模在19亿元以下,重整计划规定用来偿债的8亿资金的剩余部分,也可以留在公司用于公司未来的经营运作,这样的安排也是合理的,也不影响重整计划的制定。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5—15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12月4日收市后开始停牌。

    ●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1日向重整案件受理法院——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为新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一、重整进展情况

    新亿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已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塔城中院召集并主持,会议详细内容详见2015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2),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详细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6)以及2015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51)。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披露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2月11日,公司向重整案件受理法院——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已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52)。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5】1900号《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中“自11月9日起每周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重整进程及时充分地披露重整事项的相关进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的要求,新亿股份及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0),于2015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2)、《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13),于2015年11月23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16)、《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15),于2015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26)、《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27),于2015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34),于2015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7),于2015年12月10日披露了《关于新亿股份存在破产清算并直接退市风险的重要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44),于2015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破产清算风险的再次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48),于2015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存在破产清算风险的第三次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150)。

    三、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本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塔城中院裁定批准的,塔城中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