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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80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7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实有董事11人,参与表决11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公司2015年9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9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亿股(含本数),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并明确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为24个月。

    本次会议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关于提议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6年1月4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同日公告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82)》。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8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7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15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实有监事5人,参与表决5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公司2015年9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亿股(含本数),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并明确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为24个月。

    本次会议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82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月4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4日

    至2016年1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1项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979广安爱众2015/12/28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登记时间:2016年1月4日8:30-11:30时

    登记地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6—2983333

    联系传真:0826—2983358

    联系人: 唐燕华 汪晶晶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