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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5-04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减少、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或称“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于2015年12月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二)14: 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 12月 21 日至 1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 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12月22 日下午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265,383,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2,426,880股的62.823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出席5人,代表股份数量8,725,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5%。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量264,32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32%。

      2. 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量1,057,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亿元,认购新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股份3亿股,占新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8.57%。

      表决情况:

      同意265,383,320股,其中现场投票264,326,000股,网络投票 1,057,32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

      反对 18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18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本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2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程益群、孔俊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