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ST新梅 编号:临2015-073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21日,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15年12月22日之前,就《问询函》里的相关问题以书面回复,并进行披露。
由于公司收到《问询函》的时间较晚,且回复的部分涉密内容还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预计无法在12月22日之前完成回复,故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5-074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王斌忠及“开南账户组”等8名被告提起的诉讼(〔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7号)(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披露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召集各方当事人,就法院到宁波证监局依职权调查并取得的《案卷摘抄记录》和《工作记录》两份证据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本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开南账户组”的委托代理律师及被告人之一王斌忠均到庭。根据当天质证的情况,本公司了解到以下涉及本案的信息:
1、根据《案件摘抄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开南账户组”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资金均不是自有资金,资金来源方包括上海瑞南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兆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嘉池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阳壹实业有限公司、白银银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仁寿山发展有限公司、兰州瑞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金路通、盱江果业等法人以及庄友才、曾国才、曾勇等个人。同时,在“开南账户组”中,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法人的资金均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二次中转;
2、本案被告一王斌忠当庭陈述,开南账户组的股票账户不是由他直接管理与控制的,股票也不是由他自己操作的,他只是推荐股票;资金也不是他的,他只是帮忙筹措;
3、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
三、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和后续措施
1、鉴于“开南账户组”资金来源复杂,且王斌忠在法庭上的陈述与之前其接受宁波证监局调查时的笔录不一致,为明确“开南账户组”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进而明确该等股份所代表的真实股东身份和权利,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程序的合法合规,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对“开南账户组”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所记载的宁波证监局对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的改正行为不予认可这一证据,本公司之前暂不认可“开南账户组”表决权的处理方式是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规定的,同时,在“开南账户组”改正完成前,本公司仍将对“开南账户组”的表决权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