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安信 公告编号:2015-110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国投五号楼207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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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施洪祥因公出差,经到会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叶柏寿董事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施洪祥、张小威、陈志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4人,尹书军、解庆丰、向辉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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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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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震建、刘静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
股票简称:国投安信 证券代码:60006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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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实施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如未有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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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一、本次重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方案即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证券服务业,具体方案如下:
国投安信拟将所持安信证券与毅胜投资全部股份(股权)以外的所有资产与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出售给国投资本,国投资本将以现金向上市公司支付对价。出售资产的范围具体包括:(1)上市公司母公司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含无锡分公司);(2)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3)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100%股权;(4)包头中纺山羊王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5)北京同益中特种纤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97.5%股权;(6)上海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股权;(7)中纺无锡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及作价
1、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国投资本。国投贸易将作为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最终承接方。
2、标的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安信证券与毅胜投资全部股份(股权)以外的所有资产与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具体包括:(1)上市公司母公司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含无锡分公司);(2)中纺物产100%股权;(3)无锡华燕100%股权;(4)包头山羊王100%股权;(5)北京同益中97.5%股权;(6)纺通物流72%股权;(7)无锡新材料100%股权。
3、标的资产的估值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经中联评估并经国投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64,644.05万元。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4,644.05万元。
(三)支付方式
国投资本以现金支付。
(四)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五)债权债务处理
标的资产中的股权类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仍由原债权、债务对应主体继续承担;非股权类资产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随标的资产一并转移至国投资本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方,全部由国投资本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方承继。
(六)员工安置
标的资产中相关子公司的员工继续保留在原公司,存续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非股权类资产涉及的全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及内部退养职工等)由国投资本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方承接,其劳动关系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职工福利等所有关系自交割日起均由国投资本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方继受。
(七)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在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出售资产的交割日,公司于交割日向国投资本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方办理标的资产的移交手续。于交割日,标的资产及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国投资本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方享有及承担。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依该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本次重组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5年6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
2015年6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六届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7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国投公司、国投贸易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2015年6月11日,国投资本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投资本收购中纺投资持有的纺织类资产并将其无偿划转至国投贸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经国投公司备案后的评估值以现金收购上市公司持有的纺织类资产,并将该类资产无偿划转至国投贸易。
(三)国投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5年6月16日,国投公司召开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国投资本按照经备案后评估值以现金收购上市公司持有的纺织类资产,并将该资产无偿划转至国投贸易。
(四)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2015年6月19日,国投公司对上市公司拟出售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666号)出具Z52820150021281号评估备案表。
2015年7月8日,国投公司作出《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贸易纺织业务相关全部资产及负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投经营[2015]166号),同意将上市公司的贸易纺织业务相关全部资产及负债协议转让给国投资本,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三、本次重组的交割安排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安信证券以及毅胜投资全部股份(股权)以外的所有资产与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上市公司应在交割日将出售资产全部移交给国投资本或其指定资产接收方。同时,出售资产将最终由国投贸易承接,具体承接方式将由国投资本与国投贸易另行协商确定。对此,国投贸易已书面承诺将承接出售资产。
2015年7月27日,国投安信、国投资本与国投贸易共同签署《交割备忘录》。根据《交割备忘录》:
1、以2015年7月27日作为《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资产交割日,并自交割日起,出售资产(包括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及不需要办理该等手续的全部资产)一切权利、义务与风险均由国投资本享有及承担。
2、以2015年7月27日作为本次无偿划转的划转基准日,自划转基准日起,出售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与风险由国投贸易享有及承担。
3、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本次无偿划转的相关安排,国投安信于交割日向国投贸易交付全部纺织类资产即视为国投安信完成《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资产交割义务,与纺织类资产相关的具体交接工作由国投安信与国投贸易进行。于交割日,出售资产(包括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及不需要办理该等手续的全部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与风险均由国投贸易享有及承担。其中:对于无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即可转移的出售资产,其所有权自交割日起即转移至国投贸易;对于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出售资产,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于交割日转移至国投贸易,所有权则自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转移至国投贸易。各方进一步确认,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国投贸易对该等资产、负债和业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2015年7月27日,国投资本与国投贸易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国投资本于当日将出售资产无偿划转给国投贸易。
5、2015年7月27日,国投公司作出《关于同意将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的贸易纺织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给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批复》(国投经营[2015]196号),同意以2015年7月27日为划转基准日将国投资本取得的贸易纺织业务全部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国投贸易
四、本次重组的资产过户办理情况
基于上述交割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资产交割情况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所持6家子公司股权
根据《资产交割备忘录》,出售资产中上市公司所持6家子公司的股权已于交割日由国投安信移交给国投贸易承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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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6家子公司股权过户至国投贸易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二)关于土地和房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出售资产中原上市公司名下的2宗土地和6项房屋过户情况如下:
1、2项原中纺投资拥有的房屋,上市公司于2015年2月以该等房屋作为出资向中纺物产增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等房产已完成产权过户至中纺物产的登记手续;
2、2项原无锡分公司名下的房屋,已交付给无锡华燕,正在办理过户至无锡华燕的过程中。根据国投贸易的书面确认,该等房屋目前已由无锡华燕实际占有并使用,国投安信已履行完毕该等房屋的交割义务,相关过户手续将由国投贸易负责办理。
3、其余2宗土地和2项房屋,为无锡分公司拥有,该等土地和房屋已登记在“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根据国投贸易的书面确认,该等土地和房屋已交付无锡华燕实际占有并使用,上市公司已履行完毕该等土地、房屋的交割义务,国投贸易将负责与当地土地和房屋主管部门沟通后续相关事宜。
根据《交割备忘录》的约定,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换证手续并不影响国投贸易对该等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根据国投贸易出具的承诺,国投贸易同意全部接收出售资产,不会因出售资产存在瑕疵而要求国投资本或上市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不会因出售资产承担赔偿义务或损失。
(三)关于知识产权
2015年9月29日,国投贸易出具《关于协助办理商标专利权属一次性变更的函》,根据国投贸易内部结构调整和商标专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出售资产中原上市公司名下的1项注册商标和26项境内授权专利将变更至国投贸易指定的最终持有人,国投贸易将与最终持有人签署转让协议,相关转让费用、维护费用由国投贸易承担,转让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国投贸易负责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1、注册商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原上市公司拥有的1项注册商标(详见下表)已交付给中纺物产,上市公司已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文件并取得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收到商标申请书件通知》,目前正在办理过户至中纺物产的相关手续,办理该等商标权人变更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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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割备忘录》的约定,上述注册商标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国投贸易对该等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根据国投贸易出具的承诺,国投贸易同意全部接收出售资产,不会因出售资产存在瑕疵而要求国投资本或上市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不会因出售资产承担赔偿义务或损失。
2、 专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原上市公司拥有的26项境内授权专利已全部完成了过户至国投贸易指定的最终持有人的相关手续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其中:有16项专利已经过户至北京同益中,有10项专利已经过户至中纺物产。
(四)其他资产
由于上海市车牌过户政策限制,上市公司名下的6辆汽车(分别为福特轿车CAF6480A、江淮牌客车HFC6500AIP、朗逸牌轿车SVW7207DPD、别克轿车SGM7242ATA、帕萨特轿车SVW71810DJ和帕萨特轿车SVW71810HJ)无法过户至国投贸易名下;同时,原上市公司金蝶财务软件、税控机等相关资产,需保留在上市公司实际使用。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国投安信与国投贸易于2015年8月17日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国投安信按照该等资产在本次出售中的作价(即本次出售中该等资产的评估值1,495,563元)自国投贸易购回前述资产,相关对价由国投安信一次性支付给国投贸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出售资产已全部交付国投贸易实际占有和使用。
(五)负债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出售资产中的股权类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仍由原债权、债务对应主体继续承担。非股权类资产涉及的所有债权、债务随出售资产一并转移至国投资本或资产接收方,全部由国投资本或资产接收方承继。
根据天职出具的《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023号),截至2015年7月27日,出售资产母公司口径经审计的负债合计21,399.74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债务金额为14,879.51万元,非金融机构负债合计6,520.23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金融债务已全部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变更的同意函并转移至国投贸易。
根据《交割备忘录》的约定,非股权类资产涉及的所有债务在交割日由国投贸易继受;对于截至交割日尚未取得债权人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如任何未向国投安信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在交割日后向国投安信主张权利的,国投安信应在收到权利主张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和国投贸易发出书面通知将上述权利主张交由国投贸易负责处理,由国投贸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如前述债权人不同意其债权移交国投贸易处理,则国投安信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投贸易参与协同处理,国投贸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国投安信后,由国投安信向债权人清偿。
(六)人员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职工安置方案》、《交割备忘录》和国投贸易出具的承诺,出售资产中非股权类资产涉及的全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及内部退养职工等)由国投贸易承接,其劳动关系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职工福利等所有关系自交割日起均由国投贸易继受;因员工安置事项相关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与员工安置有关的全部已有或潜在的劳动纠纷(如有),由国投贸易负责承担及解决。
根据《交割备忘录》,对于截至交割日尚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国投安信总部36名员工,国投贸易有责任促使该等员工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与国投安信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经测算,该等员工自交割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薪酬、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福利等全部费用预计为7,121,469.97元,已于交割日从出售资产中留存等额现金(以下简称“预留员工费用”),由国投安信专项用于支付给相关员工。前述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如预留员工费用不足以足额偿付全部费用,差额部分由国投贸易在收到国投安信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原总经理鲍勤飞先生因离任审计尚未与国投安信解除劳动关系外,其余35名总部员工均已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支付前述留存费用共计5,858,534.19元。
(七)对外担保
于评估基准日,国投安信为出售资产提供的有效担保共计4项,该等担保责任已于交割日前终止或转移至国投贸易,具体如下:
对于国投安信为中纺物产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签署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编号:140102003号)项下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的最高限额为7,000万美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的授信期限已于2015年4月14日届满,且授信额度项下的借款已到期并清偿完毕,国投安信对中纺物产的担保责任已终止。
对于国投安信为中纺物产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15年E字第079/001号)项下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已于2015年7月24日出具书面同意函,确认相关担保责任由国投贸易承继,国投安信的担保责任相应解除。
对于国投安信为中纺物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已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书面同意函,确认相关担保责任由国投贸易承继,国投安信的担保责任相应解除。
对于国投安信为中纺物产共享国投安信与招商银行上海静安寺支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编号:4502140934号)项下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的不超过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招商银行上海静安寺支行已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书面说明,由于《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已经结清且授信额度已终止,国投安信对中纺物产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五、期间损益的归属和确认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交割备忘录》的相关约定,出售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国投安信享有或承担,并由国投资本(国投安信)以现金向国投安信(或国投资本)补足,且与本次出售的现金对价同时支付。
根据天职出具的《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过渡期模拟损益表专项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1823号),过渡期间出售资产归属于出售资产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432,540.74元,该等亏损由国投安信承担。
2015年9月21日,国投安信、国投资本和国投贸易共同签署《期间损益备忘录》,各方认可并确认出售资产过渡期间亏损47,432,540.74元,由国投安信以现金向国投资本补足,且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现金对价同时支付。
六、本次重组的对价支付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期间损益备忘录》的约定,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为64,644.05万元,由国投资本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国投安信;同时根据过渡期间审计结果,该等出售资产的过渡期间损益为-4,743.25万元,由国投安信承担。因此,国投资本就出售资产应向国投安信支付现金对价为59,900.80万元。根据《交割备忘录》,鉴于国投安信之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拟以现金收购国投资本所持国投中谷期货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国投安信、国投资本与安信证券将另行约定《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项下对价支付安排。
2015年11月19日,国投安信、国投资本、安信证券、上海河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与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暨吸收合并交割备忘录》,鉴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安信证券需向国投资本支付111,146.01万元现金对价,安信证券、国投资本和国投安信同意,将国投资本应收到和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相抵销,由安信证券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向国投资本支付51,245.21万元,剩余的59,900.80万元由安信证券支付给国投安信,具体支付时间由安信证券与国投安信另行协商。2015年11月23日,安信证券已按照上述约定向国投资本支付现金对价51,245.21万元。
综上,国投资本已履行完毕《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项下的全部对价支付义务,符合相关协议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而引起的国投安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
2015年12月4日,国投安信召开六届十一次临时董事会,根据工作变动,李启亚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祝要斌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杨成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5年12月22日,国投安信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祝要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九、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为《重大资产出售协议》、《资产交割备忘录》和《期间损益备忘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等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具备,协议已生效,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及重组报告书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一、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国投安信本次重组涉及的出售资产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付。对于已交付尚未完成过户的资产及已交付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有关负债,相关各方均已作出承诺,不存在因上述资产、负债不能交付而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损失的重大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出具了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交易双方可依法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完成资产交割,部分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产权归属明确,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而引起的国投安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国投安信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国投安信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其他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次重组法律顾问嘉源律师认为: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交易双方可依法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完成资产交割,部分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产权归属明确,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而引起的国投安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
5.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国投安信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国投安信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7.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其他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