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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2015-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5-045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2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标准成都分公司)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88号】和《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88号】主要内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标准成都分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系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地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分支机构,其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未征得总公司批准,系无效合同,并已有类似案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了节约诉讼资源,申请将此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申请追加了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且本案涉案标的超过2000万元,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1号】主要内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标准成都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价值27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标准成都分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该诉讼其他有关情况

      (一)标准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将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下称:南商行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商行双流支行为期3个月的2300万元借款合同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22日和2015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14号、2015-030号和2015-036公告)。

      (二)标准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收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号】及南商行双流支行《民事起诉状》。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以标准成都分公司为被告2起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该案件应于2015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2号公告)。

      (三)2015年12月10日,标准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书》,要求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口头通知标准成都分公司2015年12月15日暂不开庭(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5-043公告)。

      (四)经标准成都分公司查询,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商行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于2015年12月4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轮候冻结([2015]双流执保字第112号)。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88号】;

      二、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