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与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128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扩股的议案》。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12月23日取得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087927529G,其他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斯远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3月7日
营业期限:2014年3月7日至2034年3月6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开发;科技咨询、市场咨询、投资咨询、会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票务咨询,旅游用品及工艺品销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129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为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5年12月23日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要点如下:
1.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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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 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中信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中信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中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中信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汇总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于2015年7月8日完成发行及验资,与2015年8月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审议,相关议案已通过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10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与相关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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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