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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15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86号)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瑞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431,626股,每股发行价格20.11元,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98.86元,扣除发行费用18,014,247.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985,751.0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934号《验资报告》。

      201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大兴园林增资及大兴园林向配套融资实施主体之三亚苗木增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对上述增资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2015年12月21日,公司完成对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园林”)的增资。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及大兴园林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大兴园林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5 年12月23日,大兴园林与海南瑞泽、专户银行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三亚新大兴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兴园林恩平苗木基地建设及补充园林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2010100100132994,截止2015年12_月_21_日,专户余额为231,985,751.07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恩平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园林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谭旭、刘恺、杨华川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