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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5-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张华农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代表股份170,719,3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06%。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70,718,8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5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19,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99%)、反对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5.7854%)、反对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4.21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719,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0%)、弃权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95.78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4.21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9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9号文核准,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16元,共计募集资金447,44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发行费用47,654,720.87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9,785,279.13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4】第1044号)。

      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5日分别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4年12月26日巨潮资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

      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召开了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变更部分“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项目”的募集资金10,868万元用于投资“越南雄韬年产120万KVAH蓄电池新建项目”。201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由公司向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变更为由公司提供无息、滚动借款的方式实施。

      为了便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雄韬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雄韬”)、雄韬电源科技(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雄韬”)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5年12月24日,本公司分别与子公司(湖北雄韬及越南雄韬)、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中国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湖北雄韬(以下简称“乙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751212824。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湖北雄韬275万千伏安密封蓄电池极板组装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2乙方对于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前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丁方并得到丁方的同意。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1.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5甲方, 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勇、卫进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6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即2016年12月31日终止。

      1.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越南雄韬(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胡志明市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2.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00000600138730。

      根据越南外汇管理规定,资本金注入需要入直接投资账户(“FDI账户”),乙方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务必足额转入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越南雄韬年产120万KVAh蓄电池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乙方承诺该专户的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2 乙方对于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前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得到丙方的同意。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3 甲、乙、丙、丁各方应当遵守所在国注册地的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4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5 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凭介绍信经乙方授权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经乙方授权可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2.6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7 乙方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1,567,400.00 美元)或12个月内累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短信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以上通知方式(短信接收手机,传真号码,邮件地址等)由丁方委托乙方提供给丙方。

      2.8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取得乙方授权后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9 协议甲乙丁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2.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即2016年12月31日终止。

      丁方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监管费用(含短信,传真,邮寄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备查文件:

      1、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