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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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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所持深圳高特佳15.4083%股权进展的补充公告
    2015-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2015-08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所持深圳高特佳15.4083%股权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15年12月24日披露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深圳高特佳15.4083%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80)。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意见,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股权受让方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京道凯翔”)的全部投资人,以及合伙企业或投资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交易、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交易安排

      回复:厦门京道凯翔的合伙人为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肖军,出资比例分别为6.4516%、93.5484%,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交易安排。

      二、股权受让方厦门京道凯翔的实缴出资、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履行能力情况

      回复:厦门京道凯翔认缴出资额31,000万元,目前实缴出资为17,050万元。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股东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资本雄厚(注册资本31,000万元),经营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足,融资渠道广泛,履约信誉良好。2015年12月22日,厦门京道凯翔与公司正式签订《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厦门京道凯翔已根据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23日向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首笔股权转让款;与此同时,厦门京道凯翔已准备好资金,将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15年12月25日前、2015年12月28日前向公司分次支付10,000万元、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余下的股权转让款也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支付。

      三、对于股权受让方厦门京道凯翔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部分,将以何类资产进行质押,是否已签署相关协议

      回复:关于厦门京道凯翔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部分,厦门京道凯翔用高特佳的股权进行质押,并与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2015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合法持有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45%质押给乙方。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股权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质押

      (1)甲方同意以质押股权(合法持有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45%)作为支付主合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担保,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甲方届时未能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及方式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乙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股权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股权转让价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如果按上述第2条处置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股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差额部分仍应由甲方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股权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甲方。

      2、质权的行使

      如甲方未能履行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则乙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委托相关拍卖公司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乙方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全部质押股权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3、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2)本合同在甲方如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乙方行使质权并获得股权转让价款等款项后终止。

      4、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就甲方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甲方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违约行为,不构成乙方放弃对甲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乙方放弃对甲方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