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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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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6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2015年12月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下午14:3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明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4,27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75.05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4,277,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75.05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0.00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7,300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277,395股,反对100股,弃权1,1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6,100股,反对100股,弃权1,1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1%。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驻马店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278,495股,反对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8%。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双鸭山杭氧龙泰气体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121,295股,反对156,200股,弃权1,1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西杭氧乾鼎气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121,295股,反对156,200股,弃权1,1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

      5、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江西杭氧萍钢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4,122,395股,反对156,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6、关于向控股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12,806,243股,反对1,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6,100股,反对1,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1%。

      六、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虞文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